然而,让人没想到的是,王某与陈某办理婚礼第二天便离家出走,随后一直不归。同年6月,陈某为此向贵阳一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离婚,王某返还彩礼。2023年11月,陈某向安徽一法院起诉涡阳某婚介公司,诉请返还婚介服务费,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1万元。同月,陈某又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贵州某婚介公司、王某某分别返还婚介服务费5万元和7万元。
本案中,贵州某婚介公司作为专门的婚介公司,王某某作为专业的“媒人”,在男女双方相亲次日即促成登记结婚,显然过于仓促,最终产生了男女双方诉讼离婚的结果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。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缺乏审慎注意义务,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。因此,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。此外,贵州某婚介公司、王某某分别收取的婚介服务费、“红娘费”数额明显过高,违反公序良俗原则,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,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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